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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红梅与王拥军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梅,王拥军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1824号原告王红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汪昌义,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拥军,男,汉族。原告王红梅与被告王拥军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同创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昌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拥军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16年6月2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王艺英由被告抚养。但被告不尽抚养义务,经常外出,不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和学习,并将房屋出租,让孩子无处居住,现随原告生活。因孩子已15岁,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生理变化不定,与被告生活不便,且孩子正在高中读书,学习压力较大,生活需要家长照顾,孩子也坚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原告抚养,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和谐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使其健康成长,现要求变更王艺英抚养权,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红梅与被告王拥军2000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二女,长女王艺英(2001年5月15日生),次女王艺星(2007年12月29日生)。2016年6月1日因双方感情破裂,经本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王艺星由原告抚养,王艺英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现因被告对王艺英的生活学习不能照顾,王艺英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照顾其生活起居。王艺英坚决要求变更其抚养关系,由原告抚养。现原告要求变更王艺英由其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谈话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利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本案中,王艺英已年满15周岁,其有选择由父亲或母亲抚养的权利,现其认为被告对其照顾不周,要求由原告抚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其现在正处于高中阶段,学习生活压力重,需要在心里、生理及生活起居让人疏导和照顾,故对原告要求变更王艺英抚养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原告没有举证被告的收入,可以根据当地居民收入酌定由被告每月支付500元为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婚生女王艺英(2001年5月15日生)由原告王红梅抚养;被告王拥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王红梅子女抚养费500元至王艺英独立生活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同 创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珂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