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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3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江苏万奇电气有限公司与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万奇电气有限公司,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3564号原告:江苏万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工业开发区牡丹大道。法定代表人:马纪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10号。法定代表人:赵民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奇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江苏万奇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奇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万奇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44元,由江苏万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