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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5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伟辉诉被告张杰伦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辉,张杰伦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715号原告:黄伟辉,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龙田村石陂头,身份证号码:4403211969********。委托代理人:尹志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瑛洁,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杰伦,男,汉族,1985年4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焦田雅居花园****房,身份证号码:4413811985********。原告黄伟辉诉被告张杰伦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黄伟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国旺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