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树想、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建伟、武艳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树想,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建伟,武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44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元猛,经理。被执行人高树想,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正伟,经理。被执行人常建伟,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艳丽,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关于河南冠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树想、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建伟、武艳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豫0411民初284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高树想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与翠竹路交叉口东北角常绿.林溪美境5号楼住房予以查封。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树想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与翠竹路交叉口东北角常绿.林溪美境5号楼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