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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木亮、李卓谏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木亮,李卓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木亮,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军,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卓谏(曾用名李二娃),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碧青,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木亮因与被上诉人李卓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木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玮琦审判员  范亚玲审判员  张 晔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丛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