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017)执89李文辉与被执行人符明娟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辉,符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8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辉,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20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符明娟,女,汉族,生于1991年6月10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3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符明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符明娟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38557.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