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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3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林兴俊与陈颂、陈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兴俊,陈颂,陈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3291号原告:林兴俊,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颂,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集,男,197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林兴俊与被告陈颂、陈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林兴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兴俊与被告陈颂、陈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愿私下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兴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8元,减半收取计2114元,由原告林兴俊负担。审 判 长 林 娟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人民陪审员 林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媛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