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0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中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中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662号原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育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继友,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吉林省中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中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41.50元,由原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