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海新与赵青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新,赵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638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新,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青华,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海新与被执行人赵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85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青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赵青华名下的位于登封市崇高路会仙二巷28号的房产(权证号:登04010201**)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