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梁焕嫦与珠海市康德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焕嫦,珠海市康德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16号原告梁焕嫦,女,汉族,1954年5月16日出生,住址: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黄翠华,女,汉族,1938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系原告的婶母。被告珠海市康德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路132号5栋001室。法定代表人周德龙。委托代理人周立群,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焕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焕嫦负担。审判员 赖伟莲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