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4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张振利、姜兴才、梁淑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张振利,姜兴才,梁淑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360号原告:张立军,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萝北县新隆昌物流公司经理,住萝北县凤翔镇。被告:张振利,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绥滨县富强乡凤山村农民,住绥滨县富强乡。被告:姜兴才,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绥滨县忠仁镇兴龙村*组。被告:梁淑源,女,1972年8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滨县绥滨镇。原告张立军与被告张振利、姜兴才、梁淑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张振利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73.00元,减半收取计86.50元,由原告张立军负担。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