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随小芬、随树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小芬,随树芳,安哲芳,舒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随小芬,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随树芳,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安哲芳,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舒东林,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2016)鲁150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哲芳、舒东林应承担债务71550元,已履行0元,尚欠债务71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0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