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韩莉莉与任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莉莉,任永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1926号原告:韩莉莉,女,汉族,1982年8月15日生,住项城市。被告:任永超,男,汉族,1993年10月9日生,住项城市。原告韩莉莉与被告任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莉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延期还款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0月25日和2014年10月30日分别两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整(详见欠条),到约定的还款日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要无果,为此引起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案件,应当提供被告的实际住所、工作单位等信息,被告无固定住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且立案后联系不到被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莉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艳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