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姚佩珠、姚振海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佩珠,姚振海,姚年辰,姚大脏,姚国良,姚延群,马卫东,刘立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18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佩珠,男,195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行唐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振海,男,194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行唐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年辰,男,1952年1月1日生,汉族,住行唐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大脏(又名姚二丑),男,1952年3月1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委托代理人:姚建群,男,汉族,1957年2月11日生,住行唐县,系姚大脏弟弟。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国良,男,196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委托代理人:吴彦华,女,汉族,1961年12月12日生,住行唐县,系姚国良嫂子。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延群,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委托代理人:姚国栋,男,汉族,1967年4月4日生,住行唐县,系姚延群弟弟。以上六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玮,石家庄市行唐东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卫东,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委托代理人:韩立杰,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立刚,男,1977年4月2日生,汉族,行唐县。委托代理人:刘树臣,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佩珠等人因与被上诉人马卫东、刘立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5民初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刘立刚房后空闲地系集体土地,上诉人是否拥有该地的使用权,需要追加该地的所有人西关社区居委会参加诉讼,以利于查明有关事实。二被上诉人宅基地之间的集体土地系长期形成的沟道,而被上诉人将其堵塞是否影响了上诉人在此通行应根据查明的有关事实依法处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5民初811号民事判决;本院发回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姚佩珠、姚振海、姚年辰、姚大脏、姚国良、姚延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德利代理审判员 李 曼代理审判员 寻 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佩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