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左佳晟、李建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佳晟,李建宁,赵丽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左佳晟,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壮族,无业,住靖西市。被执行人李建宁,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工人,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赵丽卡,女,1963年7月21日出生,壮族,工人,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左佳晟与李建宁、赵丽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09)靖民一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李建宁、赵丽卡向申请执行人左佳晟支付借款40000元。经本院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203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农堂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景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