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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四川同乐聚鑫乳品有限公司与四川声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同乐聚鑫乳品有限公司,四川声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5执61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同乐聚鑫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99号10栋1层9号。法定代表人:韩荣艳,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中段720号。法定代表人:董金洪,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同乐聚鑫乳品有限公司与四川声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声源商贸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未受偿金额1078492.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熊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