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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平允与万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允,万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987号原告王平允。被告万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允与被告万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允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允申请撤回对被告万鑫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平允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