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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刑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漆冬冬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漆冬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151号原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漆冬冬,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现住江西省瑞昌市。2010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区分局抓获,同年11月28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漆冬冬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赣048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漆冬冬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漆冬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漆冬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漆冬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漆冬冬撤回上诉。瑞昌市人民法院(2017)赣0481刑初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雪晴审 判 员  李 华代理审判员  欧阳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游鑫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