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7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梅莲与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梅莲,于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7民初32号原告曾梅莲,女,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袁平,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祝青,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颖,男,1970年5月7日出生,侗族,法律工作者。原告曾梅莲与被告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别福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公告送达了被告的应诉法律文书,于2016年4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祝青、被告于颖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6月25日,被告于颖向本院申请对曾梅莲提交的2014年8月6日由于颖本人书写的收据进行痕迹鉴定,后因于颖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鉴定费用,按于颖自动放弃鉴定处理。2017年4月24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梅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的一天,原告巧遇被告,被告声称是律师,可以对征兵事务进行代理,原告正想送亲戚去当兵,于是原告支付被告4万元做为开支费用。后听说律师没有代理征兵事务的业务,于是原告找被告退款,经多次催收,被告于2015年3月8日退还原告现金9900元,并承诺余款30100元在2015年底还清,但期限届满,被告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收取办理应征入伍的费用30100元返还给原告,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被告与原告属于受托关系,其关系依法有效,应取得劳动报酬、开支40000元。二、本案非民间借贷,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8月,被告接受原告的口头委托,代理原告的外甥刘杰当兵事宜,原告支付被告4万元做为开支费用。2014年8月6日,被告于颖向原告曾梅莲出具收据一张,收据载明:“今收到到曾梅莲将来办理刘杰应征入伍开支费人民币肆万元整,借款人:于颖,2014年8月6日”。后原告找被告退款,2015年3月8日,被告还款9900元,原告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于颖还我现金玖仟玖佰元整(9900.00元整),2015年3月8日。”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关于2014年8月6日收据的钱,今天付曾梅莲现金人民币玖仟玖佰元整(¥9900元),余款计划在2015年底支付。于颖,2015年3月8日。”余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酿成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关系,但原、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委托合同关系。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外甥当兵作代理,于颖答应帮忙,实际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行为,双方的行为均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征兵工作的廉洁性,均属违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应予民事制裁,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故本院将对被告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综上,曾梅莲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三百九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梅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2元,公告费260元,共计812元,由原告曾梅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别福泉人民陪审员 申洪燕人民陪审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殷聚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