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5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师某与仪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某,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师某。被执行人:仪某。本院(2016)晋0825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师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仪某的存款8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润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