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师某与仪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某,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师某。被执行人:仪某。本院(2016)晋0825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师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仪某的存款8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润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