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执行人王宝菊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宝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5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200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远安县。被执行人王宝菊,曾用名王保菊,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旧县镇七里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5251976********。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宝菊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2)鄂远安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宝菊立即给付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抚养费7200元(每月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宝菊现下落不明,且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25执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朱振宇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