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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海臣与厦门市明发国际新城业主委员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臣,厦门市明发国际新城业主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989号原告:王海臣,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厦门市明发国际新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负责人:熊海曦。原告王海臣与被告厦门市明发国际新城业主委员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海臣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海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于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