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海臣与厦门市明发国际新城业主委员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臣,厦门市明发国际新城业主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989号原告:王海臣,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厦门市明发国际新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负责人:熊海曦。原告王海臣与被告厦门市明发国际新城业主委员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海臣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海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于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