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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文冬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3刑初40号公诉机关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冬,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于雅安市雨城区。2016年12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现于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解回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雅名检公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冬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永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3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文冬独自一人到名山区,途径蒙阳镇茶都大道372号附2号“蒙钰茶业”商铺时,见商铺卷帘门打开,店内无人,遂起意窃取店内财物。李文冬先进入店铺二楼卧室处翻找财物无果,随即又返回一楼店铺内继续翻找财物,在办公桌柜子里找到一黑色挎包,从中窃得现金4000余元,又将柜子里9包价值405元的“中华”牌香烟一同盗走。所得款物已用于个人消费。另查明,被告人李文冬自2016年2月26日起一直被羁押。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办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被盗香烟价格鉴定认定结论书,被害人文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文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冬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文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东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应当与前犯诈骗罪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文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犯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文冬的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文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文某损失人民币44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轩人民陪审员 龙 震人民陪审员 程 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露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