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01执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达拉吉商贸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达拉吉商贸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847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达拉吉商贸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诉讼代表人:欧树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术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诉讼代表人:秦川,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达拉吉商贸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不在本院执行管辖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委托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淑 芬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艾尼瓦·司坎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