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军与刘宝新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对上诉人马军与被上诉人刘宝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3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3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2016)京03民终10号”补正为“(2017)京03民终10号”。审 判 长 鲁 南审 判 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姜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磊书 记 员 刁雨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