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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3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牛某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牛某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460号原告:韩某某,女,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襄垣县北底乡小堡底村81号。被告:牛某某,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襄垣县城区西河底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亚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