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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林柏新、莫杨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柏新,莫杨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柏新,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2014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9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3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被告人莫杨文,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柏新、莫杨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亮、刘清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柏新、莫杨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柏新、莫杨文经密谋盗窃后,窜至平南县平南镇农贸市场青菜行附近,由莫杨文负责望风,林柏新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将被害人范某上衣口袋内的现金6元扒走,后被公安民警人赃并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现金发还给被害人范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柏新、莫杨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镊子一把、被盗人民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范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作案工具、赃物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柏新、莫杨文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柏新、莫杨文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柏新、莫杨文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林柏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柏新、莫杨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柏新、莫杨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柏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莫杨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予以没收,存档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蒙学毅审 判 员  周 玲人民陪审员  黄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宇金林钊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