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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更名为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生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更名为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728号申请执行人: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更名为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新城区佐龙大道。法定代表人:宁光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生林,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在执行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生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生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生林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到位标的60950元及利息,经过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智远审判员  陈庆荣审判员  罗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涌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