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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与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阳光小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于艾超,女,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37号。法定代表人:殷勤财,男,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100414.26元、案件受理费1154元、执行费1406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房产、车辆部门无登记信息,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账户内余额不足以偿还欠款,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