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刘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某,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在本判决生效前将2000元罚金交付本院。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