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宏瑞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泽州县宏瑞达建材有限公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93号申请执行人泽州县宏瑞达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泽州县巴公镇。法定代表人杨磊,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大街。法定代表人耿君彩,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泽州县宏瑞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泽州县宏瑞达建材有限公司依据(2016)晋05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395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250元、申请执行费5844元,共计40209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2094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93号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844元,确定由被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