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郭红军、张小瑞申请执行郭明娟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军,张小瑞,郭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郭红军,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蔡营居委会小郭庄。申请执行人张小瑞,女,汉族,1971年9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明娟,女,汉族,1996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郭红军、张小瑞申请执行郭明娟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由于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3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成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