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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山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丰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丰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山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坡,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承德丰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冼国和,职务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2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承德丰顺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中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