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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大连海润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大连海润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1305号原告王建军,男。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海润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刘德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红娇,女,大连海润来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宋诗军,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大连海润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收取138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新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