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邮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邮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201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邮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9298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968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邮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邮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邮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浙江邮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证件号码:142929819)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2868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国民AUT())O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