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姚华亮与刘仕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华亮,刘仕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228号原告姚华亮,男,汉族,1991年10月4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刘仕秀,男,汉族,1963年2月22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仕秀电子地磅)。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华亮诉被告刘仕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华亮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姚华亮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华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姚华亮负担。审判员 廖会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佳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