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夏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重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81刑初11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男,46岁,云南省宣威市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4日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重婚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宣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辩护人周承益,云南胜祉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重婚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承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夏某某为了解除和妻子袁某某的婚姻关系伪造一份宣威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6年4月1日,夏某某持该伪造的民事判决书与秦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后又使用该伪造的公文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不强,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作辩护。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夏某某之妻袁某某向本院倘塘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人夏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同年10月经倘塘法庭调解和好。2013年8月20日,因袁某某外出不归,被告人夏某某为了解除和妻子袁某某的婚姻关系,采用将原离婚诉讼中倘塘法庭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上的印章取下,粘贴在自行打印的判决书上,伪造准予其与袁某某离婚的民事判决书。2016年4月1日,夏某某持该伪造的民事判决书与秦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另查明,被告人夏某某与袁某某生育子女四人,与秦某某生育子女一人,现均随其生活,其中有三个子女尚未成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移送侦查函,证人秦某某、夏某甲、王某甲、袁某某、孟某甲的证言记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夏某某伪造的判决书,询问笔录,调解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结婚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证实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与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伪造法院判决书,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其在与配偶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之前使用该伪造的判决书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制度,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夏某某与秦某某的婚姻系无效婚姻,依法应予解除。被告人夏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解除夏某某与秦某某的非法婚姻关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晓鹂审 判 员 毛朝聪人民陪审员 柴 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瑞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