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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周刚非诉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王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5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戴伟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佳林,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曾攀,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周刚,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委托代理人XX,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周刚之女。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王周刚非诉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听证中,被执行人提出因儿子已成年尚未结婚,急需修房。只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修房还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请求法院不要拆除所建房屋。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周刚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水田面积200平方米建房;经人举报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洞国土资罚决字[2016]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周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田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提出因不懂法而要求不要拆除其违法建房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王周刚于2017年5月3日前自动履行洞国土资罚决字[2016]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即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王周刚负担。审判长  匡宗云审判员  肖荷生审判员  杨中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静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