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6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涛与被执行人吴桂华、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涛,吴桂华,邹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6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永涛被执行人:吴桂华被执行人:邹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涛与被执行人吴桂华、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以(2016)鲁0691执63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桂华所有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小区3号楼3单元内12号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上述房产暂不便处置,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该住房以外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