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5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平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5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平,男,1949年3月1日出生,湖南省江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现在家。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中午,被告人程平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驶往回龙圩街,14时10分许,途经回龙圩水厂一右急转弯路段时,因车速过快,车辆制动后驶往道路左侧,并与对向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群众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涉嫌酒后驾驶的程平查获。处警民警对程平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程平的酒精含量为123毫克/100毫升,后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八一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样,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8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经江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程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平赔偿了被害人损失3万元。该院认为,被告人程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程平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肇事车辆照片、血样照片等,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员信息查询材料、赔偿协议等,证人许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程平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血液酒精浓度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平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平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平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蒋公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低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