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晨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汤志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袁福生,重庆市晨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汤志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813号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人民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1473718R。法定代表人:薛丹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金,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福生,男,1970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晨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中峰乡北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35744001,法定代表人:袁福生,经理。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小超,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志芬,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雍尚贤,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福生、重庆市晨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汤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80元,减半收取11490元,由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 静人民陪审员 胡群英人民陪审员 彭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维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