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绍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绍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1834号 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马瑞卿,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洪杰,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明峰,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职工。 被告:王绍存,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王桥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绍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需继续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郑海港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