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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庆安县电业局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安县电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林岩,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庆安县电业局。法定代表人:焦洪文,职务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安县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安县电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伟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