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尹会新与崔文义、第三人衡阳三维绿饮食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会新,崔文义,衡阳三维绿饮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民初143号原告尹会新,男,汉族,1974年7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滨湖路108号。被告崔文义,男,汉族,1987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东湖村崔家村民组39号。第三人衡阳三维绿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办事处进步村。法定代表人崔文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会新与被告崔文义、第三人衡阳三维绿饮食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会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会新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会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47元,减半收取2874元,由原告尹会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佘 钦审 判 员 陈金龙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