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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XX园、谢星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园,谢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2财保8号申请人:XX园,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谢星星,男,1992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南雄市,。申请人XX园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星星驾驶的无牌号方向盘式拖拉机予以扣押。担保人朱祖成自愿以其集体土体使用证雄集用(20XX)字第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园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谢星星驾驶的无牌号方向盘式拖拉机予以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审判员  欧作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必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