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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崔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085号原告:崔某,男,198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以方便诉讼及有利于被告改过自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崔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鹏程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圣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