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与全启丰、孙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全启丰,孙翠丽,姜明志,万国谦,王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204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住所地青岛莱西市李权庄镇振兴路152号。法定代表人:柳斌,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张文强,系该行职工。被告:全启丰,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孙翠丽,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姜明志,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万国谦,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王波,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西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与被告全启丰、孙翠丽、姜明志、万国谦、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向被告全启丰、孙翠丽、姜明志、王波送达应诉材料时,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此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据此,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臧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