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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俞红山与马仁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红山,马仁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625号原告:俞红山,男,1963年7月5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马仁山,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俞红山与被告马仁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查,原告俞红山起诉之证据”用户订购日光温室保温被确认表”表明,原告是与武威市凉州区华盾农资经营部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马仁山在确认表的供货方上签字的行为是代表该农资经营部的行为。同时,在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的原告武威市凉州区华盾农资经营部诉俞岩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甘0602民初1516号]中,买卖双方为俞岩山和武威市凉州区华盾农资经营部,华盾农资经营部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为马景礼而非马仁山。原告俞红山与俞岩山系同村村民,与华盾农资经营部同时形成同类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俞红山在本案中将马仁山作为被告起诉主体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俞红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东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