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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长飞与艾其志、安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飞,艾其志,安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073号原告:王长飞,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艾其志,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安浪,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飞与被告安浪、艾其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飞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在本案诉讼期间,王长飞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王长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长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计444元,由王长飞负担。审 判 员 罗时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纪丰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