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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家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家灯,桂真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1611号原告: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馨境界小区15-1-401号。法定代表人:宋进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西路139号6号楼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韩冰。被告:李家灯,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桂真让,男,成人,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原告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家灯、桂真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11元减半收取4806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8576元,由原告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田海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娟 更多数据: